一、引言
從中共十五大報告“關于積極推動國有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革”,到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推動國有企業完善企業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國家積極鼓勵國有經濟與其他社會經濟通過增資入股、并購、產權轉讓、資產轉讓等多種形式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產權交易作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為實現國有資產流動、資源優化配置、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起到重要作用。
二、國有產權交易概述
1、國有產權交易的概念
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所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國有產權交易是指必須經出資人代表審批(或授權)并經一定的法定程序,由法定中介機構或政府委托機構進行的、以國有資產產權為對象的交易活動。其產權交易的對象既包括所有權的轉讓(出資者所有權轉讓),也包括經營權的轉讓(法人財產權轉讓);既可以是國有資產整體產權轉讓,也可以是國有資產部分產權權能的轉讓;既可以是國有產權主體之間的轉讓,也可以是國有產權主體和非國有產權主體之間的轉讓。
2、國有產權交易形式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財庫〔2016〕3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中央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國資產權〔2019〕653號)(以下簡稱“《操作指引》”)等相關政策規定,產權交易原則上應該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公開進行產權交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等方式,特殊情況下可以采用非公開協議方式。
(1)非公開協議方式:是指交易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溝通、協商,最終以協議的方式達成合作意向的形式。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二是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2)招投標方式:是指在有多名產權受讓意向者的情況下,產權轉讓標的以公開競價的方式,由評標委員會評定出的最優標者成交的產權交易方式。招投標轉讓方式一般適用的情況有:產權轉讓企業負債規模比較大,轉讓產權情況比較復雜;產權轉讓企業涉及員工安置人數較多,為解決的債權債務關系比較復雜等。
(3)拍賣方式:是指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出價者的買賣方式,該方式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及誠實信用原則。
(4)網絡競價方式:是指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采用限時、連續報價等方式按照價高、時間優先等原則選擇最高報價者為受讓方的交易方式。網絡競價方式分為場外電子競價和場內電子競價兩種,其中場內電子競價主要包括在市場內一次報價、多次報價、連續報價和權重報價等方式;場外電子競價靈活性比較高,投資者無需到競價現場,只要遵循網絡報價規則通過互聯網進行報價即可。
3、國有產權轉讓環節
國有產權轉讓主要有六個環節即:企業內部決策階段;產權價格評估、審計階段;進入產權交易平臺準備階段;掛牌交易階段;產權價款交易階段;產權變更階段。
三、混改企業產權交易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
1、產權交易運作不規范
國有產權交易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措施,為加強對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管,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頒布《管理辦法》,對產權交易程序進行了規定。由于《管理辦法》是以整個國有資產的監督為目標,對產權交易只是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實際可操作性較弱,各地交易組織大多還是沿用原有的程序,并沒有形成統一的運作規范。
由于缺乏統一的運作規范,在實際產權交易環節中,可能會出現各種違規交易行為。例如,國有產權轉讓方在產權交易申請書中對受讓方有意設置壁壘,對產權交易機構中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工作進行干預,嚴重影響產權交易的公平、公正性;國有產權轉讓方已與意向受讓方場外簽訂產權轉讓協議,但雙方隨后又將產權“進場交易”導致出現產權交易價格不統一;產權轉讓會涉及到國有企業內部的改制重組,而改制重組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過程,可能會受到多方面的干預,而這些干預會導致轉讓方出現任意拖延、撤銷掛牌等情況。
2、資產評估存在定價失實
國有產權交易的目的在于通過盤活國有存量資產、加快產權流轉,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在國有產權交易過程中,資產評估是產權交易定價的重要依據,也是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
在實際資產評估過程中,由于受多種不合規因素的影響導致產權交易的最終定價存在問題。例如,資產評估機構的聘請方多是產權轉讓方,在資產評估過程中為迎合客戶需求,很難站在比較公正的角度;國有產權屬于國有資產的一部分,地方政府為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可能會存在職能越位的情況,對資產評估結果過分干預;在產權交易前轉讓方可能已經有意向受讓方,為促進產權順利交易,轉讓方往往會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數據和材料來降低受讓方產權交易成本,而在這過程中少估、漏估的部分將會導致國有資產價值的嚴重失實,最終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3、產權交易完成后經濟責任邊界不明確
產權交易雙方在完成產權交易程序后,雙方的權利義務并不當然結束,特別是雙方的經濟責任,由于在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時雙方并沒有就企業內部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作出明確界定,造成后期雙方經濟責任的權利義務邊界不明確。
經濟責任不明確會導致產權轉讓后期存在很多問題,不利于國有企業順利進行改革,例如國有企業作為具有社會職能的企業,雖然產權已經經過交易完成了轉讓,但是企業原有的歷史遺留問題和之前承擔的一些社會職能很難與原有的企業分離出來;一般參與產權轉讓的企業自身債務會比較重,可能會出現一些抵押貸款等隱形債務,在產權轉讓過程中雙方并沒有就該部分的債務承擔責任作出明確,導致轉讓方在產權交易完成后經濟責任并沒有當然結束。
四、混改企業產權交易環節風險控制措施
1、完善交易市場監管體系
為防范國有產權交易在運作過程中存在違規風險,應該建立完善的國有產權交易監管體系。首先就國家層面來看,政府應統一國有產權交易制度,制定具有實操性的國有產權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使產權轉讓方與受讓方進行產權交易時能夠有規可依。其次,就國有產權交易機構來說,應該加強自身工作人員職業道德的培養和機構管理制度的建設,使得產權交易機構能夠為產權交易雙方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交易平臺。最后,作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該明確自身的監督管理職能,既不能“越位”,在國有企業產權交易過程中過分設置行政門檻,也不能“缺位”,對產權交易價格缺乏監督,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
2、加強對第三方的行業監管
國有產權交易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過程,包括進場前的內部決策、評估、審計階段,進場后的掛牌階段,以及掛牌結束后的簽訂協議階段。企業為順利完成產權交易,降低產權交易環節過程中的風險,需要出具相應的資產評估、法律意見書、財務審計等文件,從而為產權合理轉讓提供科學依據,降低國有資產的流失風險,而這些關鍵文件的出具需要聘請具有法律、財務等專業知識的評估機構進行。
為降低產權交易風險,應加強對第三方專業機構的監管特別是資產評估機構的監督管理,機構人員能夠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操作程序辦事,預防產權交易過程中的職務犯罪,將提供虛假審計報告、故意偽造虛假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的機構進行嚴厲處罰并加入黑名單,防止產權在定價和交易環節出現國有資產的流失。
3、加大信息披露
國有產權進入產權交易平臺的目的就在于通過公開買賣實現國有產權價值的市場化,而有效防范產權交易風險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加強產權轉讓人披露交易信息的透明度,減少因信息不對稱造成產權交易信息壁壘,使得意向受讓方通過產權轉讓方披露的信息能夠全面、真實的了解產權轉讓方的重要信息。
為加強產權轉讓信息的透明度,一方面需要國有產權轉讓方對所披露的信息能夠真實、完整,做到不夸大、不欺瞞。另一方面,產權交易機構可對產權交易項目進行重點、多層次的信息披露,必要時對項目進行推介,使有受讓能力的意向方能夠獲得產權轉讓信息,從而保證國有產權轉讓的保值增值。
4、明確交易雙方權利義務
為減少國有產權轉讓雙方就產權轉讓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經濟和法律糾紛,在產權交易過程中一定要重視合同的簽訂,在簽訂合同時就雙方可能涉及的經濟責任進行明確界定,保證雙方就產權轉讓后交易雙方的經濟責任明確、具體,必要時可以委托會計、法律等專業機構就經濟責任進行科學評估,根據評估內容完善產權合同中關于經濟責任的內容。例如明確資產評估基準日與產權交割日之間產權轉讓企業的具體資產價值;明確產權轉讓方原有法律糾紛或債務承擔責任主體,避免產權交易完成后就原有經濟責任誰來承擔出現“互相推諉”情況。
五、結語
加強國有產權交易過程中的風險防范,促進產權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對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當前我國產權交易環節還存在很多問題,產權交易環節存在很大風險。因此,為加強對產權交易環節的風險防控,還需要規范和完善產權交易環節過程的法規制度,科學交易行為,根據實際情況,抓住風險防范的重點,提高國有產權交易過程的風險防控能力,促進國有產權的保值增值和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